聯徵中心信用資料揭露期限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指是什麼?
各位要辦 信用卡 或 貸款 的朋友,請務必知道。
Q:聯徵中心信用資料揭露期限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指是什麼?
A:目前聯徵中心其他不良紀錄之項目及揭露期限如下:
一、授信債權轉讓註記資料: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3年,但最長不超過自債權移轉日起5年;而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轉銷之日起揭露5年。僅於原資料利用期限及資料內容下加註債權移轉事實之資訊。
(二)已發生逾期、催收紀錄但尚未至轉銷呆帳階段即轉賣之債權資料,自債權移轉之日起揭露5年。
二、詐騙通報資料:
(一)警示帳戶通報資料:
自104年1月1日起,警示帳戶自通報日起揭露2年(若經原通報機關延長者,則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
但警示帳戶提前解除者,解除原因為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用、遭誤設警示,一經解除,則不予揭露;而解除原因為罰金、判刑執行完畢、緩起訴、緩刑及保護處分,自解除日起揭露1年,最長不超過自通報日起揭露2年。
(二)其他金融詐騙案件通報資料:
非警示帳戶案件,依金融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第六點規定,凡通報案件已經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彙整且開放查詢之詐騙案件相關產品,其揭露期限為5年。
三、就學貸款資料:
凡自96年11月起新增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之學生或保證人違約資料(亦即金融機構於96年12月所列報之96年11月新增授信戶違約或逾期等資料),該債信不良紀錄將依前揭規定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聯徵中心註銷其紀錄。
如於96年10月前已發生之學生或其保證人違約資料,仍適用聯徵中心一般授信資料揭露利用期限規定。
四、銀行公會消金案件債務協商/消債條例前置協商註記
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或「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及債務人與債權金融機構簽訂之協議書內容,
(一)前置協商不成立:「結案日」 起加6個月。
(二)前置協商成立: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加1年。
(三)毀諾未清償:自毀諾日起加3年。
(四)毀諾後清償:全部債務清償日起加1年,但不超過毀諾日起加3年。
五、個別協商註記
(一)個別協商成立者:自協商成立日起,至履約完成日或提前清償日止。
(二)個別協商毀諾/終止者:自毀諾/終止日起加3年,惟不超過個別協商協議書約定之清償日。
(三)個別協商毀諾後逕行全部清償該筆債務者:自該筆債務清償日加1年,惟不超過該筆債務毀諾日加3年。
六、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金融機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之1第1項之法定授權規定,准許金融機構以「本人」名義代理當事人查詢其本人之信用報告(民法第103條、個資法第3條第1款及10條參照)。
其查詢依據有別於以「非本人」名義、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蒐集當事人之信用資料(個資法第19條第2款參照),故聯徵中心所提供當事人本人查詢之信用報告資料範圍,係包括聯徵中心尚未自資料庫中刪除、但並未揭露予銀行為授信條件審查利用目的之過時資料,以利債務人檢視釐清並製作符合其債務關係實際情況之債權人清冊。
七、保證資料:
保證人資料隨同主債務人之資料揭露,但如保證人經由債權金融機構表示保證人之保證責任消滅(包括主債務已清償、債權人更換保證人或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等),並由該債權金融機構來函請求聯徵中心停止利用該保證人之保證資料時,聯徵中心即將其保證資料不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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